
关于“人保寿险意安保保险产品计划”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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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人保寿险客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21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对您所购买的“人保寿险意安保保险产品计划”(适用条款为《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感染新冠状病毒引起的身故及全残,扩展责任如下: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上述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的身故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2、上述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全残,适用《人保寿险安祥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的伤残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别说明
在上述保险合同生效前,若被保险人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四、释义
1、医院: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以及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冠状病毒病”(简称: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3、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1]失明[2];(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5] 的。若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及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作出全残鉴定结论,则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其中,[1]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医院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3]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4]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五、温馨提示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服务人员,或关注“中国人民人寿E服务”微信服务号、拨打4008895518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