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延续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等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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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人保寿险客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21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寿险”)决定,针对我司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等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简称“原公告”)确定的部分扩展新冠肺炎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由原公告的2020年4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 在本公告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普通型的,适用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合同条款中无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但有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则适用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
2. 在本公告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且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适用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 在本公告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取消等待期限制。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在本公告适用的重疾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被保险人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确诊病例、疑似感染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因作为密切接触者、入境来中国等原因处于集中隔离观察期内的,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四、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清单
1.《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
2.《人保寿险少儿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
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4.《人保寿险少儿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5.《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
6.《人保寿险康健保重大疾病保险》
7.《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E款)》
8.《人保寿险健康相伴重大疾病保险》
9.《人保寿险健康相伴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10.《人保寿险无敌宝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1.《人保寿险人人保重大疾病保险(A款)》
12.《人保寿险人人保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五、释义
1.医院: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以及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0)命名的“SARS-CoV-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0)命名的“COVID-19”。
3.临床分型:根据国卫办医函〔2020〕184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的通知》(若有更新,以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包括:
(1)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2)普通型
具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3)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出现气促,RR≥330次/分;
②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③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 (lmmHg=O.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02/Fi02进行校正:PaO2/FiO2 × [大气压(mmHg)/760]。
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按重型管理。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①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N≥50次/分;1〜5岁,RRN≥40次/分;>5岁,RRN≥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②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2%;
③辅助呼吸(呻吟、鼻翼扇动、三凹征),发紺,间歇性呼吸暂停;
④出现嗜睡、惊厥;
⑤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4)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②出现休克;
③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六、温馨提示
1.本公告内容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需结合保险合同确定。对《人保寿险人人保重大疾病保险(A款)》,该产品无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则本公告第一条保险责任扩展说明中的第1点对其不适用。
2.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服务人员,或关注“中国人民人寿E服务”微信服务号与我们联系。
3.自2020年5月1日起,原公告与本公告冲突的内容及事项,以本公告发布的内容及事项为准。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