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保寿险百万守护(环保版)两全保险”等3款产品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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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人保寿险客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21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寿险”)决定,对我司“人保寿险百万守护(环保版)两全保险”、“人保寿险百万守护(至尊版)两全保险”和“人保寿险卓越金生两全保险”等3款保险产品扩展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且扩展责任适用产品的保险合同有效,具体如下:
一、责任扩展说明
1.对于“人保寿险百万守护(环保版)两全保险”和“人保寿险百万守护(至尊版)两全保险”,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因此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满足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除按原保险责任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给付新冠肺炎身故或全残特别关爱金。
2.对于“人保寿险卓越金生两全保险”,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因此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满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除按原保险责任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该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时投保人已交的该合同保险费的1倍(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给付新冠肺炎身故或全残特别关爱金。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且扩展责任适用产品的保险合同有效的,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别说明
在本公告适用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被保险人为新型冠状病毒的确诊病例、疑似感染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因作为密切接触者、入境来中国等原因处于集中隔离观察期内的,以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在境外的,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
四、释义
1.医院: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医院,以及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0)命名的“SARS-CoV-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0)命名的“COVID-19”。
五、温馨提示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您的服务人员、关注“人保寿险E服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95518转寿险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