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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保险法》保护投保人权益的7大亮点

  • 2009-11-12
  • 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新《 保险法 》开始生效。到目前为止,新法施行已经有数月,但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你是否清楚新法颁布会带来哪些好处?如何将这些法规亮点转换为投保、理赔中切实的安心体验?

    保护投保人权益有7大亮点

    为什么这次《 保险法 》做了这么大的修订?主要原因是中国保险行业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行业内外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老的市场环境下制定的老版法律存在着制约保险业发展的很多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保险合同规范性不足,容易产生争议。老版《 保险法 》对保险合同中很多细节问题处理不明确,导致了现实中许多保险纠纷。二是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限,投资渠道少,拓宽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需要法律依据。三是在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兴市场主体需要法律依据。四是保险监管需要逐步完善。在之前的实际操作中,违反市场规则没有相对应的惩罚条例,新法在这一方面做了很好的完善。

    当然,在新法所有的调整内容中,市场关注度最高的还是新法加强对投保人权益保障这一方面。新《 保险法 》为投保人权益带来了7大亮点。

    承保“不可抗辩”如果投保人情况不符合承保要求可能构成合同解除,那么保险人(保险公司)从知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失效,必须进行承保。同时,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解约“禁止反言”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争议条款有利于投保方即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雇主为雇员投保有法可依即虽然单位/雇主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但雇主可为雇员投保,保险人不得以雇主对雇员没有可保利益为由拒赔。

    如实告知权超越合同免责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失效,保险人不得拒赔。另一方面,目前保险人普遍在投保环节增加了投保人抄写“投保提示”的要求,投保人也有责任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询问,并督促销售人员尽责告知。

    财产转移中理赔告别真空期以车险理赔为例,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没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理赔时限30-10-330天——保险人在收到相关理赔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10天——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3天——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那老保单是否享受新法的约定呢?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核定时效、解除合同时效及保险标的转让引发的加费或解除合同时效均按新《 保险法 》进行操作,其时效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老保单可以受到新法的保护。

    可以看出,新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不赔、理赔拖延等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强调了对保险合约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权益保护,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好消息。